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植物检验检疫
>
业务常识
出口商采用标识的木质包装,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2009-07-15)
[字号:
]
[
收藏
] [
打印本页
] [
关闭
]
对输入国为已采用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输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仍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附件:
版权所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
邮政编码:116001
邮箱:lnciq@lnciq.gov.cn
网站管理: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技术支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