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频道 > 动物检验检疫 > 通知通告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的公告》2010年第64号联合公告
(2010-07-02)
[字号: ]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加拿大30月龄以下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

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

 

 年七月二日

 
 
版权所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 邮政编码:116001   邮箱:lnciq@lnciq.gov.cn
网站管理: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技术支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