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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20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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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办事处、长兴岛工作组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出差,到通直达火车的城市(如北京、长春、哈尔滨等)需乘坐火车,对于公务紧急等特殊情况确需乘飞机的,须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乘飞机的报销时按火车票价计算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司局级以上人员或相当于正副司局级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

  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人员

  二等软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地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网址为:“www.hotel.gov.cn”。定点饭店指的是二星级、三星级饭店。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本系统以外单位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到省内本系统各单位调研、检查等,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七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到大连辖区内各区、县等办理公务不属出差范畴,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420日起实行。原《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试行)》(辽检财函[2002]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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